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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漂粉精包装要求

浏览量:发布时间:2019-08-05 16:58

         漂粉精包装有效期是自包装生产之日起计算不超过 12 个月。 超过有效期或再次漂粉精使用的包装需再 次进行性能检验,包装有效期自检验完毕日期起计算不超过 6 个月。当包装灌装漂粉精后,其有效期 自灌装日期起计算不超过 12 个月。 5.6 对于 5.1 至 5.3 规定的检验,应按本标准的要求对每个生产厂的每个设计型号的包装逐项进行检 验。若有一个试样未通过其中一项试验,则判定该项目不合格,只要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设计型号的 包装不合格。 5.7 对检验不合格的包装,其生产厂生产的该设计型号的包装不允许用于盛装漂粉精,除非再次检 验合格。再次提交检验时,其严格度不变。 

天津漂粉精包装要求

         漂粉精包装要求使用规范 A.1 包装在充灌漂粉精时,其盛装量应在包装容积的 95%以下。 .2 用组合包装盛装漂粉精时,塑料内包装应固定并有安全衬垫,限制其在外包装中的移动,其封闭 口不能倒置。在外包装上应按 的要求标有明显的表示作业方向的标识。 3 组合包装应完好无损,封口应平整牢固。打包带紧箍箱体。 A.4 每个包装外面都不应粘附任何危险残余物。 5 每个漂粉精的包装上应加贴符合规定的“氧化物质”危险品标志,并按照的 要求加贴化学品安全标签。.6 盛装漂粉精的包装应存放在阴凉、通风、干燥的仓库,避免阳光照射,并禁止与其他可能与漂粉精发生危险反应的货物一起存放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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